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,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。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,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(或家长)签字的知情同意书。
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,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%,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%。同时,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,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,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。
《细则》规定,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,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(群)的典型工作任务,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。医卫类专业学生,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,在教学、综合医院完成8至10个月以上的护理、临床实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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